责令改正通知书34号(初石笼)

发布日期:2023-06-16 15:42:4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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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

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34

仁化县红山镇初石笼一级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52051590C

经营者:李日荣

址:仁化县红山镇新田村

邮政编码:512300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整改类小水电完善环评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工作人员通知仁化县红山镇初石笼一级电站向我局提供该水电站营业执照、上网批复等资料。仁化县红山镇初石笼一级电站向我局提供了购售电合同等资料。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查看该电站提供的台账等资料,2023年5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仁化县水务局去现场核实。经查,仁化县红山镇初石笼一级电站于2009年3月25日签订购售电合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以上事实,仁化县红山镇初石笼一级电站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网批复等台账资料(复印件)2023年5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证据若干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相关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改正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321002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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