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决定书1号

发布日期:2023-02-07 15:47:21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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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决定书

韶环(仁化)字〔20231 

姓名:郑少东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5

址:仁化县仁化镇新城路2-36号

邮政编码:512300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1日对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9号)已于2022年12月22日送达你,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5日前将仁化县石塘镇水历村果园背所倾倒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清理,恢复原状,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催告书》(韶环(仁化)催字〔2023〕1号),经催告后你(单位)仍未履行。

鉴于你(单位)拒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后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决定由仁化县人民政府代履行。

代履行的预算为 五万元人民币          

代履行的标的为涉案仁化县石塘镇水历村果园背所倾倒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代履行的方式为清理转移处置

代履行的时间为 2023年2月1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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