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3〕2号
仁化县兴顺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N8X56N
经营者:刘红梅
地址:仁化县周田镇平甫村黄泥岭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周田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仁化县兴顺农场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猪场猪舍的下方靠近韶赣高速路旁有一口鱼塘,鱼塘内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底部未硬底化或铺膜处理,鱼塘内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至旁边的沟渠。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农场:1、立即停止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2、做好雨污分流,雨水通过明渠引流至沟渠,不得流经猪舍下方鱼塘,整改完成后需书面向我局报告,经我局现场检查核实通过后方可复养。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你农场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农场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