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号(安粤)

发布日期:2023-01-03 15:44:32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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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31

韶关市安粤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7N14KUXF

法定代表人郑少东

现场负责人:张伟明

址:仁化县石塘镇水历村5号厂房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8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石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韶关市安粤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厂房中堆放煤矸石以及煤灰、炉渣、印染污泥、污泥等固体废物,厂房中有滚动筛选设备1套。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张伟明,并检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台账,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固体废物治理内容,但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现场负责人张伟明称厂房中堆放有601.41吨印染污泥,污泥、煤矸石和煤灰、炉渣大约有3000吨;安粤公司5号厂房外还堆放了部分未知污泥,堆放场所未做硬底化、未搭建防雨、防漏的厂房、也无标识牌,只用黑膜进行覆盖。2022年9月20日,我分局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7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2022年10月7日前将石塘镇水历村5号厂房外露天堆放的印染污泥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经我分局执法后督查,安粤公司已完成整改任务,将露天矿堆放污泥转移至5号厂房内。2022年10月13日,我分局启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对5号厂房内的破碎筛分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因案件复杂延长查封30日,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8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环境保护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告知书》1份、《解除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一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13日前将石塘镇水历村5号厂房内工业固体废物依法清理,恢复原状,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并于2023年1月18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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