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号(郑少东)

发布日期:2022-12-23 16:48:5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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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9

姓名:郑少东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5

址:仁化县仁化镇新城路2-36号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11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称在11月23日有6辆车拉运污泥,倾倒堆放在仁化县水历村一间废旧砖厂门口左边上去约15米左右的堆煤场内。我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往现场,现场有黑色固体物料呈“七字型”堆放,其中有一堆疑似工业固体废物,地面上有大货车轮压过的痕迹。2022年11月24日晚上,石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蹲守中发现有货车进入石塘镇水历村进行倾倒行为,及时进行遏制。该货车(车牌号:粤R81391)拉运的印染污泥(重量:29830Kg)是从中山市海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拉出,运至仁化县石塘镇。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石塘镇、董塘镇工作人员到中山市海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询问,郑少东作为联系人,通过手机APP货车帮联系货车司机进行拉运。2022年12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通知郑少东来我局执法股办公室做询问笔录,郑少东本人对2022年11月23日在仁化县石塘镇果园背倾倒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2年12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郑少东)1份、2022年12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郑少东指认现场)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2022年12月25日前将仁化县石塘镇水历村果园背所倾倒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清理,恢复原状,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相关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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