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8号
仁化县绿鲸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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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晓英
地址:仁化县周田镇广东富然农科有限公司仓库内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10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工作人员在仁化县绿鲸塑业有限公司核查发现新增的12台小型注塑机无相关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0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于60日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