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祥发养殖场)

发布日期:2021-06-03 16:23:4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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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8

仁化县祥发养殖场:

经营者:吴辛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WG0J18

址:仁化县丹霞街道新东角石组山塘

邮政编码:512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5月7日上午,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丹霞街道办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仁化县丹霞街道新东村角石组山塘的仁化县祥发养殖场,是与双胞胎公司合作户,目前存栏量为1910头肉猪,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取得了固定污染排污登记回执,已建设配套异位发酵床治理设施。检查时猪场正处于饲养阶段,畜禽养殖猪舍旁鱼塘水长年累月受到养殖过程中污水影响变成污水,水色呈墨绿色,并飘浮藻类,鱼塘溢流口通过渗漏方式排入外环境,且经我局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该养殖场渗漏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个因子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3.35倍,氨氮超1.35倍,执法人员与猪场负责人现场已举证确认,经调查询问,养殖场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关于仁化县新东角石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头肉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鱼塘水采取切实有效治理措施,渗漏的鱼塘水进行封堵或回抽,避免水外排发生二次污染。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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