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志红)

发布日期:2020-12-10 16:33:1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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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红:

身份证号码:4402241958*******4

住所(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车湾村下廖组4、5号

2020年11月25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仁化县丹霞街道车湾村下廖组“寺门口”水田位置焚烧禾草。

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 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20年11月 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丹霞山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丹霞山派出所现场检查图片等材料为证。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个人:不得再次违反《韶关市野外用户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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