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催字[2019]3号
蒙树明:
你个人涉嫌向水体倾倒城镇垃圾,数量约一百多吨(含部分砖瓦)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仁环罚字〔2019〕4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寄挂号信时电话过期且上门无人,于2019年8月13日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仁环罚字〔2019〕4号),公告60日内你个人未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个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200000元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而你个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你个人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个人取得联系,邮寄挂号信给退回,现依法向你个人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仁环催字[2019]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龚先生 电 话:0751-6321002
邮政编码:512300 地 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传真:0751-6350218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