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违不罚字[2018]1号
当事人:陈锦辉
身份证号码:4414241970*******0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仁化县董塘镇锦辉废品收购点
住所(地址): 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高车塘村重德(身份证住址),平时住董塘镇。
本单位于 2018年 6月 4 日对 涉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案件调查。经查,你(单位) 涉嫌存在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违法收集危险废物数量小,总计216斤,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且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愿意积极配合依法处置6个非法收集的废机油桶,此外经营者是陈锦辉患有心肌梗塞严重疾病。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收购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