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强决字[2018] 2号
当事人 | 名称: 林辉成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地址:广东省仁化县董塘镇董中村委松树岭 联系电话:1364002**** 邮政编码:51232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林辉成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4409231964*******X | |||||
行政强 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15日 涉嫌存在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其他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 2018年7月1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 设备 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及特征 | 生产 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 地点 |
车辆 | 1台 |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 广东省仁化县董塘镇董中村委松树岭 | |||
废机油桶 | 127个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 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6日 |
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