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违改字〔2018〕20号
仁化县长江镇刘建福养猪场(张伟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福
地址:仁化县长江镇锦江村下元坑
邮政编码:51232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长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位于仁化县长江镇锦江村下元坑仁化县长江镇刘建福养猪场进行检查。经查,项目于2015年2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5年3月23日获得《关于仁化县长江镇刘建福养猪场年存栏1850头肉猪养殖场(年出栏3700头肉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仁环审〔2015〕50号)。
经核查,你猪场是张伟文和刘建福、刘伟传合伙建的,你(张伟文)2016年开始个人承包该猪场,目前存栏约830头,在7月30日前可以出栏。猪场最上面一栋猪舍的猪屎尿沟混合到雨水沟,直接排到外环境。据业主反映,2018年6月23日晚上下大雨,排水不畅,水可能会进到猪栏里面,工人就将猪场最上面一栋猪舍的猪屎尿沟的水泥墙敲掉,导致污水混合到雨水沟排到外环境。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已严格按照环境执法程序对养猪业主进行了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
你养猪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已严格按照环境执法程序对你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7月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2018年7月5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伟文(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猪场:立即修复已损坏污水沟即猪场最上面一栋猪舍的猪屎尿沟,杜绝猪屎尿直接外排。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