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违改字[2018]19号
仁化县金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上午,经查你单位100MW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已擅自开工建设部分主体工程。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7月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7月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照片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2018年7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请于2018年7月1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我局将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采取实施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整治等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法院起诉。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