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违改字[2018]21号
仁化县粤仁运输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日至12日期间,经查你单位位于董塘镇河富村处有个物料堆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堆放煤灰和炉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7月3日、12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7月4日、7日、1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照片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堆放煤灰及炉渣。
2、在 2018年10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堆场所有煤灰和炉渣进行清理,恢复原状。
请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法院起诉。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