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违改字〔2018〕22号
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蒙仁新):
注册号:440224600077751
经营者:蒙仁新
经营场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村委马岭村小组茶山
邮政编码:51232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城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位于仁化县城口镇恩村村委马岭村小组茶山的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进行检查。经核实,你猪场于2014年5月7日取得我局审批意见。你猪场固液分离机不能正常运行,猪屎尿未能分离,未经处理的猪屎尿在进入沼气池前设有活动排污口,该活动排污口用沙袋堵截,但现场活动排污口处残留有污水。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已严格按照环境执法程序对赖胜玉和蒙仁新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7月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2018年7月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赖胜玉)1份、2018年7月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蒙仁新(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及录像若干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猪场:确保固液分离机正常运行,并对私自开设的活动排污口进行密闭封堵,杜绝猪屎尿渗漏出外环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