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3号(力金金属铸造)

发布日期:2018-08-20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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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环违改字[2018]23

 

仁化县力金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1EBD73W

    法人代表:雷云辉

    地址:仁化县董塘镇格顶细窝潭、苟头潭、乌龟潭

    2018年7月24日上午,我局会同董塘镇政府、董塘派出所、供电所、工商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且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1个未采取防渗防漏长8米宽8米深5米的坑塘中进行贮存,同时经监测显示pH值及氨氮指标超过标准限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72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7月24日、27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24日《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仁)环强决定[2018]3号)、2018年8月7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77号)和现场视频照片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开工建设生产排污。

2、 2018913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炼铝设备,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恢复治理,恢复原状。

    2018914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法院起诉。

联系人:仁化县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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