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闿弘生物质颗粒加工厂)

发布日期:2018-09-24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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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环违改字[2018]25

 

仁化县长江镇闿弘生物质颗粒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81957279P

    法人代表:邓俊权

地址:仁化县长江镇河田村白沙坡组松山

    2018年8月24日,我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制造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82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8年8月24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若干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法院起诉。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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