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9号

发布日期:2018-12-03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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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

  仁环违改字[2018]29

 

仁化县合泰铝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J8UR9P

    法人代表:宁铁军

地址:仁化县周田工业园

2018年11月26日,我局环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制造铝合金锭的过程中使用了回收的铝制易拉罐,与仁化县环保局《关于仁化县合泰铝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铝合金汽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仁环审〔2016〕7号)第三款第9项的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1126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和现场视频、照片若干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条第一款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并采取改进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法院起诉。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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