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违改字[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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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31号地奥达胶合板有限公司办公楼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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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日,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共1份、2019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林国扬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建设、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单位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