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催字[2019]2号
仁化县力金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未批先建、超标排放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仁环罚字〔2018〕12号),并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要求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115000元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而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你公司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邮寄挂号信给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仁环催字[201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龚先生 电 话:0751-6321002
邮政编码:512300 地 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传真:0751-6350218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