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6〕6号
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550D1N0X
法定代表人:奚长生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环园西路11幢102房
邮政编码:5120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6年4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移交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存在问题线索对广东省安顺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安顺公司《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源源强核算,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锅炉废气遗漏主要特征污染物一氧化碳的源强核算及达标排放分析内容。安顺公司是委托广东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广东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变更为“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安顺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是邓书华,石志宁为主要编辑人员。
2026年5月7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安顺公司陈杰(委托代理人)做询问笔录,经询问:安顺公司承认于2023年10月与广东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全权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陈杰承认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源源强核算,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
2026年5月7日,对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奚慧芳(委托代理人)、石志宁(主要编辑人员)做询问笔录,经询问:奚慧芳、石志宁均承认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安顺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源源强核算,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属实。该报告表编制主持人为邓书华,邓书华于2024年5月从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离职。
2026年5月7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7号),要求鑫泰公司及时对安顺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正,并对其内容和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2026年5月9日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报送《关于仁化县转移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整改情况说明》;2026年5月18日,安顺公司书面报送《关于仁化县转移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整改情况的说明》。2026年6月2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安顺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时安顺公司正在生产,已在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添加锅炉燃烧废气一氧化碳源强核算、产生量、达标排放分析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6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杰)1份;
3、2026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奚慧芳)1份;
4、2026年5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志宁)1份、个人参保证明(石志宁)复印件一份;
5、2026年5月7日安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验收报告、与第三方签订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合同各1份;
6、2026年5月7日安顺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个人参保证明(陈杰)复印件各1份;
7、2026年5月7日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通知书、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各1份;
8、2026年5月7日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
9、2026年5月9日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于仁化县转移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
10、2026年5月18日安顺公司提供《关于仁化县转移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一期)整改情况的说明》1份;
11、2026年6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后督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4、7-8拟证明到安顺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安顺公司、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承认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据5拟证明安顺公司已办理的环评手续、签订服务合同;证据9、10拟证明安顺公司、韶关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整改工作;证据11拟证明安顺公司已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在执法检查发现相关问题后,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诚恳接受监管指导,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落实各项纠正措施,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缺陷修改、资料补充完善,相关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系初次违法,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