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6〕4号
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24147819D
经营者:徐超辉、温展业
地 址:仁化县石塘镇下中坌村何屋村小组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2日,对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5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到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开展臭气执法监测。现场执法人员会同采样人员在你养殖场厂界上风向参照点、下风向监测点1#、下风向监测点2#、下风向监测点3#开展采样工作。执法监测时你养殖场正在养殖中,存栏生猪约1650头。执法人员现场填写《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你养殖场经营者徐超辉当场在笔录中签字确认。2026年5月15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6051302)号)结果显示,臭气浓度为223(无量纲),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20(无量纲), 超标10.15倍。
经调查,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何为叁,2026年1月1日何为叁租赁给徐超辉、温展业养殖,实际经营者为徐超辉、温展业,并提供《养殖场租赁合同》。仁化分局于2026年5月26日去函给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确认检查当天的养殖存栏量为1618头生猪,处于养殖状态中。2026年5月28日,对你养殖场经营者徐超辉、温展业进行询问。经询问,养殖场于2026年2月开始进苗养殖,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排污许可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证实已备案年存栏2000头生猪。养殖场配套粪污集污池、干湿分离机、异位发酵床等设施,养殖产生的畜禽废弃物通过集污池收集、干湿分离、异位发酵床发酵成肥料还田还林施肥。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臭气主要通过安装喷雾管将微生物除臭剂加水稀释进行喷淋,另外在饲料里加入益生菌,改善猪的排泄物减少臭味的产生,并提供了2026年4月至5月购买除臭剂和香精微信支付转账记录。经营者徐超辉、温展业承认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测和出具的臭气监测结果,并签收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6051302)号)。
2026年5月28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1号),责令你养殖场采取有效措施,使臭气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你养殖场于2026年6月8日,将整改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采取购买生物除臭剂和微生物香精加强喷雾、购买消毒粉使用加强型喷雾消毒机、添加复合酶等措施进行除臭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购买凭证。
2026年6月24日,仁化分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再次执法监测,现场监测时养殖存栏1610头生猪。根据2026年7月1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6062403)号)结果显示养殖场臭气浓度为<10(无量纲),未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20(无量纲),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6年5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执法监测照片若干;
3、2026年5月15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广东韶测 第(26051302)号1份、臭气测定原始记录1份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919124639)1份;
4、2026年5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徐超辉)、2026年5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温展业);
5、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养殖场租赁合同、审批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回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除臭用品购买记录等;
6、2026年6月3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
7、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2026年6月8日提供《整改报告》1份;
8、2026年6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9、2026年6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执法监测照片若干(整改后复测);
10、2026年7月1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广东韶测 第(26062403)号1份;
11、2026年7月21日专家出具《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1份。
证据1-4拟证明对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开展臭气执法监测和监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超出排放限值;证据5拟证明检查时养殖场正常养殖,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证据6拟证明执法监测时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处于养殖状态;证据7-10拟证明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完成整改;证据11拟证明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轻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14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6年7月8日,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职鉴定人彭林、江美琳和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与评价高级工程师杨余宝对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6年7月21日,专家组出具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鉴定意见结论为:经鉴定评估,仁化县石塘镇中坌养殖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事实明确,排放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965元,无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粤环函〔2025〕226号),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不超过3000元,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情形。鉴于你养殖场属初次违法,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1号)后,积极配合整改,影响后果轻微,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养殖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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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