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6〕3号
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3CH0T87
法定代表人:林福利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木古冲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3月30日对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3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站对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根据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FFWT260326001号)结果显示,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颗粒物污染因子实测浓度大于50mg/m³,超过标准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经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福利进行询问,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4日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12月23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18年5月完成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025年3月更新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7月8号重新申请了国家排污许可证。检查时公司正在生产,主要生产销售环保页岩砖。其隧道窑烟气排放口(DA001)窑体燃烧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经由风机负压统一收集后,送入气动旋流脱硫塔,依托双碱法湿式脱硫除尘工艺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治理达标后依规对外排放。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与聊城盟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委托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脱硫塔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于2026年3月9日全面完成施工改造,2026年3月11日正式启动复产试运行、设备调试及环保验收相关工作。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2026年3月27日生产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FFWT260326001号)查实,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中颗粒物污染因子实测浓度>50mg/m³,颗粒物废气超标排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份监测报告未明确载明颗粒物具体实测浓度及基准折算数值,同期监测数据显示企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稳定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出现超标排放情形。为切实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合规、裁量尺度公平公正,执法办案人员通过梳理查阅省内及各地同类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征询专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经多方论证、综合审慎研究考量后,秉持依法行政、审慎裁量及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秉持有利于当事人的执法原则,依法核定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本次颗粒物废气浓度超标执法裁量基准值为50mg/m³,据此认定你公司颗粒物污染因子排放浓度超出对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0.66倍。
2026年4月27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5号),责令你公司及时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5号)后,该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书面报送《改正违法行为的报告》。
2026年5月8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委托韶关市汉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在线设备实时数据正常,2026年5月11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GHC-202605010)结果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个污染因子折算浓度均未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未出现数据异常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6年3月30日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FFWT260326001号)1份;
3、2026年3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福利);
4、2026年3月3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福利);
5、2026年3月3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志敏);
6、2026年3月30日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环评手续、脱硫塔改造复产调试报告、仁化县闽盛建材脱硫除尘塔采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
7、2026年4月28日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改正违法行为的报告》和两份自行检测报告;
8、2026年5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后督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9、2026年5月11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GHC-202605010)1份;
10、2026年6月8日专家出具《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一份。
证据1-5、拟证明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相关情况及颗粒物超标排放事实;证据6拟证明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已办理的相关环评手续和2026年脱硫塔改造后的复产时间;证据7-9拟证明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证据10拟证明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折算金额为2272元,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6年5月,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职鉴定人彭林、江美琳和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与评价高级工程师杨余宝对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2026年6月8日,专家组出具仁化县闽盛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鉴定意见为:经鉴定评估,闽盛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明确,排放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2272元,无需开展具体修复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粤环函〔2025〕226号)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不超过3000元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情形。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2026年1月期间主动统筹推进厂区脱硫塔升级改造工程,改造工程竣工后依规报备、有序开展设备调试与复产试运行工作,多措并举保障污染治理设施常态化达标稳定运行,切实充分发挥环保设施污染治理实际效能;该公司被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后,整改态度端正,主动自觉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案件处置及问题整改各项工作,先后两次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厂区废气主要排放口开展常态化自行监测,两次监测数据结果均证实颗粒物等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符合国家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