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6〕10号
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4366115X6
法定代表人:雷嘉生
地 址:仁化县大桥镇长坝323国道旁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4月30日,对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4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疑似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点位清单,到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和而友公司正在养殖中,存栏生猪约7000头。现场发现和而友公司滚筒微滤式固液分离机处安装有一根软管将分离后的畜禽废弃物排入异位发酵床旁未硬底化的坑塘中,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现场对坑塘周边环境进行勘察,未发现有溢流口外溢。仁化分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在软管排口排入异位发酵床旁坑塘处以及公司上下游,开展执法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2026年4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出具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1号,报告显示,异位发酵床旁坑塘化学需氧量浓度7386mg/L、氨氮浓度1.02×103mg/L、总磷96.23mg/L;上游10米化学需氧量浓度28mg/L、氨氮浓度0.334mg/L、总磷0.10mg/L;新庄甫化学需氧量浓度55mg/L、氨氮浓度0.352mg/L、总磷0.73mg/L;下游300米化学需氧量浓度18mg/L、氨氮浓度0.125mg/L、总磷0.42g/L。
2026年5月21日,经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嘉生,雷嘉生陈述称公司2022年通过环评审批正式扩建投产养殖,扩建后年出栏15000头生猪,检查时生猪存栏量7459头(2026年5月26日去函仁化县农业农村局确认)。2023年2月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处理畜禽废弃物设施主要有粪污贮存池、滚筒微滤式固液分离机、异位发酵床、曝气池,通过厌氧生物处理后做成有机肥部分用于公司1200亩沙田柚种植。异位发酵床旁的坑塘是公司2012年以前养殖鱼塘遗留下来的,未做防渗漏等措施。检查当天是因为异位发酵床的翻耙机故障,所以工人将畜禽废弃物通过滚筒微滤式固液分离机分离后软管排放到坑塘里。
根据现场检查及法定代表人雷嘉生询问情况以及从监测报告结果看,异位发酵床旁坑塘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都很高,检查当天公司将畜禽废弃物通过滚筒微滤式固液分离机分离后,未经过无害化处理通过软管排放到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坑塘中。坑塘周边未发现有溢流口外溢,结合下游监测结果以及2026年6月22日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复函,该下游水部分用于池塘取水用途,未对下游水体造成环境影响。
2026年5月12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8号),要求你公司停止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废弃物排放至未硬底化的集污池中(坑塘),并将畜禽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8号)后,你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提交《关于延期提交整改佐证材料的申请》,由于天气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整改,延期至6月15日前完成。2026年6月10日,你公司将整改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
2026年6月11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原未硬底化坑塘内的畜禽废弃物已完成处理并采取全面覆盖黑膜措施防止渗漏,另外还新增一套增氧设备、加装200目振动筛、引用微生物菌剂对畜禽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
2、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0号1份、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1号1份;
3、2026年5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雷嘉生);
4、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26年5月21日提供《仁化县和而友种猪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复印件1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关于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仁化县和而友种猪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5、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
6、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26年6月10日提供《关于“干湿分离设备处软管将畜禽废弃物排入未硬底化集污池且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问题的整改完成报告》1份;
7、2026年6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若干(整改完成情况)。
证据1-3拟证明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证据4拟证明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证据5拟证明2026年4月20日检查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时的生猪养殖存栏量;证据6、7拟证明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公开道歉减罚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公开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三条裁量规定: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鉴于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原未硬底化坑塘内的畜禽废弃物已完成处理并采取全面覆盖黑膜措施防止渗漏,未对下游水体造成环境影响。另外还新增一套增氧设备、加装200目振动筛、引用微生物菌剂对畜禽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对你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