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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胡可军)

发布日期:2026-08-04 16:05:3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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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6〕8号

胡可军: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6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大道中11号

邮政编码:5120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7月6日对你涉嫌在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红山镇政府执法人员到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巡查时发现你在红山镇鱼皇村东坑组垂钓,红山镇鱼皇村东坑组位于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2026年7月5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你承认于2026年7月3日携带钓具到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垂钓,并承诺不会再到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

2026年7月6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8号),责令你立即停止垂钓活动,不得再到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8号)后,你本人承诺自即日起,立即停止在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垂钓活动,不再前往任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垂钓、游泳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6年7月3日现场签字提交承诺书1份;

3、2026年7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胡可军);

4、2026年7月13日,仁化县红山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禁在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垂钓的告知函》复印件1份。

证据1、3拟证明当事人在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证据2拟证明当事人胡可军承诺不再进入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证据4拟证明红山镇鱼皇村东坑组在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7月18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被巡查人员发现后立即主动停止垂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承诺不会再到仁化县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裁量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罚款2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在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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