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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6号(朱建祥)

发布日期:2026-07-28 09:30:57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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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6〕6号

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4F5D679

经营者:朱建祥

地  址: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直坑口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4月17日,对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4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约存栏700头肉猪,目前是替韶关柯恩畜牧有限公司代养;现场发现该养殖场集污池中的畜禽废弃物泄漏至外环境,仁化分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对该养殖场集污池上游45m、集污池渗漏点、集污池下游30m三个点位进行取样。根据2026年4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3号监测结果显示,集污池上游45m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mg/L、氨氮浓度为0.78mg/L、总磷浓度为0.19mg/L,养殖场集污池渗漏点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949mg/L、氨氮浓度为982mg/L、总磷浓度为154.07mg/L,集污池下游30m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0mg/L、氨氮浓度为60mg/L、总磷浓度为7.45mg/L。

2026年4月14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朱建祥做询问笔录,养殖场主要养殖、销售肉猪,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主要是干湿分离机、异位发酵床、集污池;2014年6月16日编制了年存栏800头肉猪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4年11月3日办理了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依据现环评要求,该养殖场2025年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经营者朱建祥承认养殖过程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至外环境。

依据2026年4月17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反馈,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2026年4月3日的生猪存栏量为722头。2026年6月2日,仁化分局特向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请求协助提供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旁边水渠水流向及用途的佐证。根据2026年6月4日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反馈的《关于朱建祥养殖场、卢清庭家庭农场周边水渠水流走向及用途的情况说明》得知,朱建祥养殖场附近的水渠主要用途为农田日常灌溉用水。

2026年4月13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4号),要求养殖场做好集污池的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不流入外环境。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3号)后,你养殖场于2026年4月21日书面报送《关于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整改情况说明》。

2026年5月8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存栏约700头肉猪;养殖场集污池渗漏点已完成封堵,未见外排和渗漏,旁边的水沟未见畜禽废弃物。

2026年5月18日,仁化分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对朱建祥养殖场集污池上游45m、朱建祥养殖场集污池下游30m两个点位进行取样。根据2026年5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32号监测结果显示,朱建祥养殖场集污池上游45m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mg/L、氨氮浓度为0.252mg/L、总磷浓度为0.11mg/L,朱建祥养殖场集污池下游30m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1mg/L、氨氮浓度为7.45mg/L、总磷浓度为1.24mg/L。

2026年6月23日,仁化分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再次对朱建祥养殖场上游、朱建祥养殖场下游两个点位进行取样。根据2026年6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38号监测结果显示,朱建祥养殖场上游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mg/L、氨氮浓度为0.249mg/L、总磷浓度为0.35mg/L,朱建祥养殖场下游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mg/L、氨氮浓度为0.683mg/L、总磷浓度为0.6mg/L。

经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两次对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周边水渠水质开展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整改完成后养殖场周边水渠相关污染物浓度均未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6年4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4号〕1份;

3、2026年4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朱建祥);

4、2026年4月14日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建设项目审批意见、粪污处理票据各1份;

5、2026年4月21日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提供《关于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整改情况说明》1份;

6、2026年4月17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

7、2026年5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后督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8、2026年6月4日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反馈的《关于朱建祥养殖场、卢清庭家庭农场周边水渠水流走向及用途的情况说明》1份;

9、2026年6月15日专家出具《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1份。

证据1-3拟证明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承认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至外环境;证据4拟证明朱建祥养殖场正常养殖,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证据5、7拟证明朱建祥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证据6拟证明朱建祥养殖场检查时的养殖量;证据8拟证明朱建祥养殖场周边水渠的用途;证据9拟证明朱建祥养殖场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9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书经邮寄送达你养殖场,于2026年7月16日签收。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裁量标准的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猪(羊)、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鸭)或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建议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2026年5月11日,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职鉴定人彭林、江美琳和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与评价高级工程师杨余宝对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6年6月15日,专家组出具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鉴定意见为:经鉴定评估,朱建祥养殖场以泄漏方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事实明确,排放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3873元,不需要开展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鉴于仁化县董塘镇朱建祥养殖场被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配合,及时主动委托第三方对集污池中的畜禽废弃物进行处置,有效减少畜禽废弃物渗漏至外环境,对外环境影响较小,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企业充分认识到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明确表示将依法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至外环境的法律后果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减罚”规定的减罚幅度,对你养殖场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拟按处罚金额减轻50%予以处罚,即,对你养殖场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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