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6〕2号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581443677F
法定代表人:韩妹平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周田工业园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2月10日对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2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停产中,公司雨水收集池旁新建设一栋约7000平方米的厂房,厂房内建有31个固化室(12套)、一条铸板线(18台铸板机)、两台真空合膏机、两条涂板线并已安装好,厂房外建设有喷淋治理设备、布袋+滤筒+高效除尘设备。该建设项目编制了《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经对你公司总经理熊平进行询问,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取得审批意见。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设备购买票据,你公司于2023年4月6日与广东锦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建设,钢结构建筑面积7315平方米,工程造价319万元,电子发票显示实际支付金额319万元,2024年10月完成厂房建设。生产设备有铅粉机、称片机、板栅时效室、固化干燥室、表面干燥机、轧带切粒机、铸板机,另外有一套环保治理设施。以上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是从广东旭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二手设备,于2025年4月1日签订《二手设备购买合同》,合同显示购买金额为735.6万元,广东旭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电子发票显示支付金额为735.6万元,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按照合同要求预付了设备总额的5%(36.78万元),余额按5年分批付清。通过调阅你公司扩建项目用电记录,显示2025年3月开始用电装修、安装设备等至2025年12月,共计用电量7809KWH(度)。从电费单看,2025年3月开始用电装修厂房,4月开始至12月安装铅粉机、铸板机、称片机、固化室、干燥机、切粒机、环保治理设施等并通电试机(二手设备需要试开机看是否能正常启动),未投入生产。
2026年4月17日,根据《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扩建项目主要构建物进行补充调查。扩建项目包括装配车间、极板生产车间(雨水收集池旁新建设一栋约7000平方米的厂房,2026年2月6日检查时已发现)、配电房、空压机房、洗衣房和男女更衣室。此次补充调查现场发现构筑物装配车间已建成,该建筑物属于砖混结构,占地面积2272.79平方米,建筑层数6层,经现场查看该装配车间各层大部分空置中,1-2层堆放有部分杂物。配电房(占地面积84平方米)、空压机房(占地面积16平方米)、洗衣房和男女更衣室(占地面积90平方米)已建成,属于极板生产车间配套设施。
2026年4月21日,对你公司总经理熊平进行补充询问。经询问,装配车间于2022年9月与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造价2027.92万元,于2022年10月开工建设,2024年1月完成建设(企业提供电子发票显示最后一笔工程款于2024年1月23日支付),实际支付工程款2010万元(企业提供电子发票)。该装配车间建成后一直空置,未安装生产设备及治理设施,用于堆放部分杂物。配电房于2022年11月与承包方广东创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合同价款91万元,实际支付92.8万元(企业提供电子发票)。空压机房、洗衣房和男女更衣室是公司自行搭建的简易房,无法提供相关票据。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于2022年10月开工建设装配车间,2024年1月完成建设;2023年4月开工建设极板生产车间,2024年10月完成建设。极板生产车间于2025年4月开始购买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并开始安装,至2025年12月完成安装。配电房、空压机房、洗衣房和男女更衣室均为极板生产车间配套设施。你公司未批先建项目总投资额为:装配车间建设金额2010万元;极板生产车间建设金额319万元、生产设备及治理设施购买金额735.6万元;配电房建设金额92.8万元,合计总投资金额为3157.4万元。
2026年4月1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2号),责令你公司停止项目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继续开工建设。你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将整改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2026年4月13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开工建设,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
2、2026年4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委托代理人总经理熊平);
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4、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2026年4月2日提供《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复印件1份;
5、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2026年4月2日提供《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及工程支付款电子发票复印件3张;
6、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2026年4月2日提供《二手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
7、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2026年4月2日提供设备清单1份及购买设备电子发票复印件11张;
8、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2026年4月2日提供厂房装修、设备安装电费通知单10张;
9、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2026年4月8日提供《整改报告》1份;
10、2026年4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若干;
11、2026年4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补充调查);
12、2026年4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若干;
13、2026年4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对委托代理人熊平补充询问);
14、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2026年4月21日提供装配车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及工程支付款电子发票复印件6张;
15、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2026年4月21日提供配电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及工程支付款电子发票复印件5张;
16、2026年5月25日收到广东省环境科学院专家出具的《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
证据1-4、11-13拟证明广东志成冠军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证据5-7、14、15拟证明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总投资额为3157.4万元;证据8拟证明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建设项目用电情况未投入生产;证据9、10拟证明广东志成冠军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已完成整改;证据16拟证明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未批先建行为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折算金额为2289.94元,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6年4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院专家张路路、陈佳亮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授敖志敏对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5年5月25日,收到《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年产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鉴定意见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建设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扬尘排放行为按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金额为2289.94元,无环境修复必要。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粤环函〔2025〕226号)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不超过3000元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情形。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封存配套设施,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