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6〕4号
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C28T9351
经营者:李福财
地 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马岭柴山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1月23日,对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1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城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该养殖场主要养殖、销售肉猪,检查时正在出栏(最后一车肉猪);现场发现该养殖场厂门口集污池下方有1根白色PVC管(宽度约75mm),且正在向外排水,水质颜色微黑、气味臭、无油膜。仁化分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对该养殖场集污池下方排口、养殖场集污池下方排口下游100m两个点位进行取样。根据2026年1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01号监测结果显示,养殖场集污池下方排口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752mg/L、氨氮浓度为563mg/L、总氮浓度为596.89mg/L。执法人员现场填写《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经营者当场在笔录中签字确认。
2026年2年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门口集污池挖掘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时该养殖场已清栏;已经将厂外二级集污池中畜禽废弃物委托第三方处理,二级集污池地面、墙壁均硬底化,对二级集污池下方白色PVC管沿着管道进行挖掘,并凿开二级集污池地面,排查白色PVC管源头情况,经排查,二级集污池旁白色PVC管为地下泉水排水管,白色PVC管源头未连接其他管道,畜禽废弃物通过二级集污池墙壁裂缝渗漏,与泉水进入白色PVC泉水排水管流入外环境。
2026年3月4日,经询问经营者李福财,检查时养殖约1580头猪,正在出栏,主要养殖、销售肉猪。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经营者李福财承认养殖过程中二级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至外环境。
2026年3月2日,我局已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号),要求你养殖场做好集污池的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确保畜禽废弃物妥善收集、处置,不排入外环境。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6〕1号)后,你场积极整改,于2026年3月6日书面向仁化分局报送《猪场整改报告》。2026年3月16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时该养殖场已清栏,二级集污池的畜禽废弃物已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并提供现场转运照片,墙壁四周和底部已进行硬底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6年1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仁化分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01号〕1份;
3、2026年2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4、2026年3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福财);
5、2026年3月4日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粪污处理协议、票据、台账复印件各1份;
6、2026年3月6日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提供《猪场整改报告》1份;
7、2026年3月12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
8、2026年3月1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后督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9、2026年4月16日专家出具《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漏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1份。
证据1-4拟证明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承认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至外环境;证据5拟证明昌记养殖场正常养殖,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证据6、8拟证明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证据7拟证明昌记养殖场检查时的养殖量;证据9拟证明昌记养殖场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5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书经邮寄送达你养殖场,于2026年5月19日签收。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裁量标准的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1500头(只)以上猪(羊)、90000羽以上鸡(鸭)或3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建议处罚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2026年3月,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职鉴定人彭林、江美琳和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与评价高级工程师杨余宝对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漏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6年4月16日,出具《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渗漏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昌记养殖场因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为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13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粤环函〔2025〕226号),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不超过3000元,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情形,不需要开展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但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集污池下方排口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总氮浓度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3-2024)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150mg/L、氨氮浓度≤40mg/L、总氮浓度≤70mg/L)24倍、13倍、7.5倍;养殖场集污池下方排口下游100m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总氮浓度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20mg/L、氨氮浓度≤1mg/L、总氮浓度≤1mg/L)122.4倍、297倍、374.35倍。养殖场渗漏的畜禽废弃物浓度高,超标倍数大。鉴于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被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配合,及时主动委托第三方对集污池中的畜禽废弃物进行处置,有效减少畜禽废弃物渗漏至外环境,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养殖场充分认识到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明确表示将依法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至外环境的法律后果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减罚”规定的减罚幅度,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集体讨论,对你养殖场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拟按处罚金额减轻50%予以处罚,即,对你养殖场集污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至外环境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