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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华鑫炭厂)

发布日期:2026-04-21 15:52:50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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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6〕3号

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CJH0JE4J

法定代表人:林希文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长江镇低坪靠西面40亩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对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12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因收到其他部门转来的线索对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竹炭,检查时正在生产;2025年3月取得年产新型环保无烟竹炭5000吨建设项目的审批,2025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同年8月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在平台进行公示。华鑫公司于2025年9月中旬转移6个吨桶的竹焦油至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精诚炭厂,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经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希文和员工陈水平,检查时公司正在生产,主要生产、销售竹炭,相应环评手续已办理;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希文承认在生产经营中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2026年1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会同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至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精诚炭厂的6个吨桶的竹焦油进行现场核实,6个吨桶已被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查封在崇义县乐洞乡政府。经核实,其中有5个吨桶均已装满竹焦油,刻度超过1000L,剩余1个吨桶中装有约五分之一容量的竹焦油。2026年3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会同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转运至崇义县乐洞乡的竹焦油进行过磅称重,经称重,6个吨桶竹焦油重量共计5.87吨。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希文在现场确认已转移的吨桶数量、竹焦油重量。执法人员现场填写《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在笔录中签字确认

2025年12月18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1号),要求你公司按环评要求规范处置产生的竹焦油,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不得擅自转移。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1号)后,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书面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报送《整改报告》。

2026年1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已建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自行利用的记录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5年12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希文);

3、2025年12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水平);

4、2025年12月15日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

5、2025年12月29日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整改报告》1份;

6、2026年1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7、2026年1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后督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8、2026年3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过磅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4拟证明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承认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证据5、7拟证明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证据6、8拟证明仁化县华鑫炭业有限责任公司转移竹焦油出省事实属实和竹焦油的重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轻处罚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单位于2026年4月2日收到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因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且整改符合要求,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你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在《南方都市报》对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在整改期间积极配合,及时完成整改工作。于2025年12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至仁化分局,并承诺经营产生的竹焦油或竹醋液按环评要求处置,按要求做好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

对你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规定:限期内改正并配合调查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你公司自开工以来首次出现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建立生产产生固废的管理台账,立行立改,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另,对你公司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五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8%、涉及量3吨以上10吨以下的裁量权重为8%、产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的裁量权重为7%、运输过程中防护措施完备的裁量权重为0%、接受地区为环境敏感区以外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整改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为0%、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的裁量权重为0%、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裁量权重为0%,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3%)×100万,对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230000元。但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按罚款标准降低50%予以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为115000元,即对你公司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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