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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美神)

发布日期:2026-03-16 09:27:0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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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6〕2号

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JK5NX5

法定代表人:龙军华

地  址:仁化县闻韶镇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8月12日,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7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委托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开展臭气执法监测。现场风向为南风向,采样人员分别在上风向、下风向布点,上风向1个参照点位,下风向3个点位分别为:下风向监测点位1#、下风向监测点位2#、下风向监测点位3#,分别在4个时间段进行采样。经查,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位于仁化县闻韶镇,经营范围为原种猪、猪苗、肉猪的养殖与销售,建设项目为年存栏10500头基础母猪、150000头肉猪。检查时企业生产经营中,母猪存栏约9000头,肉猪+仔猪约10万头。根据2025年8月5日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7040)检测结果,下风向监控点位2#臭气浓度检测结果为40(无量纲),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1倍。

2025年9月8日,经去函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监测当日生猪养殖存栏量为112568头。经询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覃超,你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现场已提供相关复印件);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工艺为:猪尿经固液分离机-絮凝沉淀-厌氧-反应池-消毒反应-氧化池-还田还林;猪粪经收集发酵后再制成有机肥外售。产生的臭气经猪舍内水帘(添加了除臭液)和每个风机配备的除臭雾化设施进行除臭。覃超对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7040)进行签收,并认可检测结果。你猪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8月22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9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使臭气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在2025年8月3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你公司为保证从源头控制臭气浓度,计划逐步减少养殖量约1万头,于2025年8月30日书面报告仁化分局申请延期整改,并承诺减产完成后会委托第三方开展臭气浓度检测。2025年9月1日,仁化分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韶环(仁化)限改字〔2025〕28号,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减量工作,并向仁化分局书面报送减少存栏量的整改完成情况。2025年10月30日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向仁化分局提交《减产后臭气监测情况汇报》,2025年10月30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5102301-1)]结果显示四个点位的臭气浓度数据均≤20(无量纲),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

2025年11月12日,仁化分局委托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开展臭气浓度执法监测,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北检测25111705号)中四个检测点位臭气浓度检测结果均≤20(无量纲),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5年8月5日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7040)1份;

3、2025年8月30日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整改延期申请》1份;

4、2025年8月15日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5、2025年9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覃超);

6、2025年9月3日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

7、2025年9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协助调查函及2025年9月12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

8、2025年10月30日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提供《减产后臭气监测情况汇报》1份;

9、2025年10月30日提供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5102301-1))1份;

10、2025年1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1、2025年11月17日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粤北检测25111705号)1份;

12、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1份。

证据1、2、5拟证明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开展臭气执法监测和监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超出排放限值;证据3拟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整改延期;证据4拟证明覃超有权代理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办理本案事宜;证据6拟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已办理的相关环评手续;证据7拟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被检查时的养殖存栏量;证据8、9拟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臭气监测,臭气浓度达标;证据10、11拟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证据12拟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提交听证申请。已依法组织听证,公司对行政执法程序及法律适用无异议,申请结合公司情况酌情考虑免于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对处罚裁量依据做出解释,听证会上未提交新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条裁量要素,裁量起点为10%,裁量因子为:臭气浓度超标因子数目1个为0%;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为8%;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且养殖区域不在限养区内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在一般期间为0%;超标情况在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为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为0%。按计算公式(10%+0%+8%+0%+0%+2%+0%)×100万=20%×100万=20万元。

2025年11月,仁化分局和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张路路、陈佳亮及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伦伟明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5年12月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经评估,本案违法行为无环境修复必要性,可不启动人工修复,根据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该行为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964.06元。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采取措施从源头控制臭气浓度。主动提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职责,对周边村庄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等公益活动。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局党组及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裁量金额减轻50%予以处罚,即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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