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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三佳)

发布日期:2026-03-09 08:59:59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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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6〕1号

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3WE4U2J

法定代表人:罗永华

地  址:仁化县丹霞街道高联寨下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8月8日,对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7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进行臭气执法监测。现场执法人员会同采样人员在三佳公司厂界上风向参照点、下风向监测点1#、下风向监测点2#、下风向监测点3#分别在04:13、06:13、08:13、10:13时间段开展采样工作,采样时三佳公司正在养殖。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臭气浓度属于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2025年7月30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5072801)号)结果显示,臭气浓度为234(无量纲),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20(无量纲),超标10.7倍。

2025年8月20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华进行询问。经询问,三佳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配套粪污集污池、异位发酵床、废水处理等设施。养殖产生的畜禽废弃物通过集污池收集、异位发酵床发酵做肥料、销售还田施肥、还林灌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通过加植物香精用水泵抽喷到猪舍墙体循环喷淋;在猪舍前端设置降温水帘并加入除臭菌种;在猪身上喷除臭菌种以及在饲料投入益生菌等措施(以上措施均提供佐证材料证明)。

2025年9月8日,经去函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监测当日养殖存栏量为8031头育肥猪;经查阅三佳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三佳公司年出栏生猪18000头,已办理《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高联村寨下组现代高效化养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经调阅三佳2025年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显示2025年2月至10月畜禽废弃物通过异位发酵床、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自家山林灌溉和种植户使用。臭气处理措施情况提供了2023年至2025年除臭剂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法定代表人罗永华承认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测和出具的臭气监测结果,并签收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5072801)号)。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8月20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8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使臭气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你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将整改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2025年9月28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再次执法监测,现场监测时养殖存栏约2000头育肥猪,2025年10月17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回复核实存栏量1941头育肥猪。根据2025年9月30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5092801)号)结果显示臭气浓度为17(无量纲),未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20(无量纲),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5年7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执法监测照片若干;

3、2025年7月30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广东韶测 第(25072801)号1份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919124639)1份;

4、2025年8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罗永华);

5、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

6、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2025年8月29日提供《整改报告》1份;

7、2025年9月12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

8、2025年9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9、2025年9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执法监测照片若干;

10、2025年9月30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广东韶测 第(25072801)号1份;

11、2025年10月17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关于协助提供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存栏量的复函》1份;

12、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1份。

证据1-4拟证明对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开展臭气执法监测和监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超出排放限值;证据5拟证明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已办理的相关环评手续;证据7、11拟证明执法监测时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处于养殖状态;证据6、8-10拟证明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完成整改;证据12拟证明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于2026年1月20日提交减免行政处罚及延期做出处罚的申请书,申请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协商后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条裁量要素,裁量起点为10%,裁量因子为:臭气浓度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且养殖区域不在限养区内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在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在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1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按计算公式(10%+0%+8%+0%+0%+10%+0%)×100万=28%×100万=28万元。

2025年11月,在仁化分局监督下,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任婷艳、刘蕴芳和文静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5年12月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经评估,根据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该行为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9117.4元,无环境修复必要性,可采用替代修复赔偿。2026年1月28日,经仁化分局组织你公司进行磋商,你公司同意将人民币20000元赔偿金用于受影响村庄环境整治。经与街道协商,高联村提交《高联村人居环境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与三佳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签订赔偿协议。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按罚款标准降低40%予以处罚,即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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