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6〕1号
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4366115X6
法定代表人:雷嘉生
地 址:仁化县大桥镇长坝323国道旁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9月23日,对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养殖过程中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养殖场存栏约7000头肉猪,正在养殖中;现场发现该公司异位发酵床尾端围墙边有1个集污池(长满水浮莲及杂草),集污池东北方向有1个排口,排口处放置若干个沙包袋,但沙包袋截流方式不完善,集污池水还是通过排口流至外环境。仁化分局委托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集污池排口(检测报告中点位名称:异位发酵床东面原集污池排口)、异位发酵床东面原集污池排口下游10米(入溪口)两个点位进行现场取样。根据2025年9月15日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9039)异位发酵床东面原集污池排口下游10米(入溪口)点位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浓度496mg/L、氨氮浓度293mg/L、总磷浓度17.8mg/L、总氮浓度411mg/L,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二类区域中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150mg/L,氨氮≤40mg/L、总磷≤5mg/L、总氮≤70mg/L,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3倍,氨氮浓度超标6.3倍,总磷浓度超标2.56倍,总氮浓度超标4.8倍。
2025年10月14日,经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嘉生,检查时正在生产,存栏约7000头肉猪,雷嘉生承认养殖过程中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一事,并签收认同2025年9月15日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9039)的检测结果。你公司养殖过程中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9月25日,我局已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0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对该排口进行封堵,确保污水妥善收集、处置,不排入外环境。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0号)后,你公司于2025年10月8日书面向仁化分局报送《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5年9月15日广东韶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509039)1份;
3、2025年10月8日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整改报告》;
4、2025年10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雷嘉生);
5、2025年10月14日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雷嘉生)、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6、2025年10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后督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7、2025年10月20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提供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存栏量的复函》1份,
8、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1份。
证据1、2、4拟证明对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采样检测,养殖过程中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据3、6拟证明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完成整改情况;证据5、7拟证明检查时该公司正常养殖,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证据8拟证明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轻微。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5年11月,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仁化县和而友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刘蕴芳、林健聪和文静对养殖过程中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5年12月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于2026年1月7日邮寄至仁化分局签收。经评估,周边地表水环境未发生明显异常,不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根据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该行为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803.25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粤环函〔2025〕226号)规定,属于损害后果显著轻微。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养殖过程中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治理力度,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