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5〕13号
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8U0F69
经营者:曹良平
地 址:仁化县城口镇厚坑村彭屋二组大草坝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对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6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进行臭气执法监测,现场执法人员会同采样人员在该猪场上风向参照点、下风向监测点1#、下风向监测点2#、下风向监测点3#分别在06:28、08:28、10:28、12:28时间段开展采样工作。采样时该猪场正在养殖。2025年6月16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5061101)号)结果显示,该猪场臭气浓度为46(无量纲),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排放限值20,超标1.3倍。
2025年6月27日,经去函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监测当日猪场养殖存栏量为691头育肥猪。猪场年出栏生猪1400头,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已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猪场配套粪污集污池、异位发酵床相关治理设施。经查,猪场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弃物采取收集、贮存及清运的措施处理,经调阅2025年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显示猪场的畜禽废弃物委托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出具转账记录和拉运照片);产生的臭气采取人工将除臭精油挂在猪舍抽风机上,抽风机转动散发除臭。
经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良平,养殖场已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相关手续,配套粪污集污池、异位发酵床等设施。养殖产生的畜禽废弃物通过异位发酵床发酵成肥料或者拉运给第三方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通过人工将除臭精油挂在猪舍抽风机上,抽风机转动散发除臭(以上措施均提供佐证材料证明)。曹良平承认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测和出具的臭气监测结果,并签收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 第(25061101)号)复印件。你猪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5年6月19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6号),责令你猪场采取有效措施,使臭气浓度达到排放限值。你猪场于2025年6月29日,将整改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2025年7月28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现场已清栏,未养殖。曹良平于2025年7月28日提交承诺书,承诺暂停养殖,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前不恢复养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5年6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执法监测照片若干;
3、2025年6月16日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广东韶测 第(25061101)号1份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919124639)1份;
4、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2025年6月29日提供《整改报告》1份;
5、2025年6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曹良平);
6、2025年7月3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关于协助提供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养殖存栏量的复函》1份;
7、2025年7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后督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8、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2025年7月28日提供承诺书1份。
证据1-3、5拟证明佐证对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开展臭气执法监测和监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超出排放限值;证据6拟证明执法监测时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处于养殖状态;证据4、7、8拟证明现场整改完成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向你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19号)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猪场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轻处罚的权利。我单位于2025年9月5日收到你猪场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减罚申请书。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猪场公开道歉申请。你猪场于2025年9月10日在《韶关日报》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另,你猪场于2025年9月10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如造成损害,积极进行修复赔偿,并申请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5年9月,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刘蕴芳、林健聪和蔡彬对猪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5年10月27日,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仁化县城口镇良桂猪场臭气平均超标倍数为0.3,根据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该行为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人民币831.7元,无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粤环函〔2025〕226号)规定,属于损害后果显著轻微。鉴于你猪场属初次违法,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2号)后,配合整改,主动清栏;在《韶关日报》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猪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猪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治理力度,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