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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美华)

发布日期:2025-09-12 09:53:3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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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5〕11号

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1X2YD5W

法定代表人:范其艳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周田工业园内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4月24日对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4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正在开工生产。经核实,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现场已安装两条生产线、包板机(5台)等设备,并开机生产;已安装喷淋塔、废水处理系统等治理设施,现场治理设施正在运行。

经查,美华公司于2024年3月份动工建设,2025年1月完成厂房的建设,2025年2月3日开始开机调试;大部分设备是从旧的生产场所搬迁;新购买自动清洗机、自动分边机、包装皮带等建设项目设备;污染治理设备有:配铅烟尘处理设施、化成酸雾处理系统、点胶有机废气处理系统、铅酸污水处理设备、中水回用及蒸发设备各一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涉案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检查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截至2025年4月,该项目购买设备和建设项目工程实际付款人民币445万元整(已出具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记录),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范其阳。美华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属实。

2025年4月22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2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或投入使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2号)后,你公司于2025年6月3日书面向仁化分局报送《关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的说明》,并承诺以后公司项目依法履行环评程序,合法合规生产。

2025年6月10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时你公司未继续开工生产,现场已拆除包板机和铸焊机3台;2025年6月1日取得了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5年4月10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范其阳);

3、2025年4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范其阳);

4、2025年4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郭群英);

5、2025年4月24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购买自动清洗机、自动分边机、包装皮带等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治污设备承揽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服务付款票据复印件、委托第三方编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各1份;

6、2025年4月24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5月-2025年3月的电费通知单;

7、2025年4月24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公司范其阳为公司直接负责人的证明;

8、2025年6月3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关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的说明》;

9、2025年6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后督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10、2025年7月31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2025年4月、5月、6月用电量情况说明;

11、2025年7月31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购买设备转账发票或记录;

12、2025年7月31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3、2025年7月31日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复印件;

14、2025年8月13日收到《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

证据1-4、6拟证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到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证据5、11拟证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已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购买设备、建设工程的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服务付款金额;证据7拟证明范其阳是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证据8-10拟证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证据12拟证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排放污染物种类;证据13拟证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环评手续;证据14拟证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影响,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5年7月,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职鉴定人彭林、江美琳和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与评价高级工程师杨余宝对公司未批先建及2025年2月开工运行以来生产情况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25年8月13日,出具《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鉴定意见为: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影响,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情形。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2号)后,主动拆除部分设备,配合整改,公司于2025年6月1日取得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美华电源有限公司50万KVAH铅酸蓄电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公司人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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