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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7号(郭晟龙)

发布日期:2025-08-04 08:59:5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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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5〕7号

郭晟龙:

身份证号码:4402241988*******4

地  址:仁化县董塘镇凡口杨屋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7月14日对郭晟龙涉嫌在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7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红山镇政府执法人员到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郭晟龙在红山镇下围坑垂钓,红山镇下围坑位于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经查,郭晟龙知道仁化县红山镇下围坑属于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垂钓时也看到护栏周边有禁止游泳、垂钓的标识牌;郭晟龙承认于2025年7月5日16时左右携带钓具到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垂钓,巡查人员发现后立即主动停止垂钓。郭晟龙在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行为属实。

2025年7月7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7号),并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要求不得再到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垂钓。郭晟龙向仁化分局提交承诺书保证不再到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垂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

2、2025年7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郭晟龙);

3、2025年7月7日郭晟龙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韶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及附件截取若干;

5、现场检查照片若干;

证据1-3拟证明郭晟龙在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垂钓;证据4拟证明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证据5拟证明当事人郭晟龙巡查人员发现后立即主动停止垂钓,收拾好渔具,积极配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7月24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被巡查人员发现后立即主动停止垂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承诺不会再到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垂钓,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裁量标准的规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罚款200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在仁化县红山镇高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元整(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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