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5〕10号
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DC90PQ2U
法定代表人:张祖明
地 址: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仁化产业转移工业园XZB地块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4月14日对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4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公司未开工运行,现场发现你公司已建成8个车间,1号车间已购买三效蒸发结晶设备1套、1套定制生产设备,其余7个车间闲置中,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8月开始厂房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涉案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购买设备和建设项目工程共花费人民币30461000元整。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属实。
2025年4月16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号)后,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书面向仁化分局报送《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报告》,承诺在取得环评批复前不恢复建设。
2025年6月10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时你公司已停止建设,未继续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公示完。你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2025年4月、5月电费发票佐证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未继续开工建设,积极配合整改,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2、2025年4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祖明);
3、2025年4月11日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任命通知(张祖明)、三效蒸发结晶器成套装置买卖合同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非标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起重机销售安装合同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5月23日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报告》;
5、2025年6月4日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关于协助调查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复函》;
6、2025年6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若干;
7、纬盈公司提交的2025年6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金属量锑产品的含锑精矿清洁生产项目(一期、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证据1-2拟证明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证据2、3拟证明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与第三方签订购买设备、建设工程的合同及发票;证据4拟证明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和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证据5拟证明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证据6、7拟证明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向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核实,纬盈公司行业类别属于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符合《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适用范围,参照《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中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11条情形之内。鉴于你公司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现场未安装设备,并属初次违法。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5〕1号)后,积极配合整改,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取得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纬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金属量锑产品的含锑精矿清洁生产项目(一期、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公司人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