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5〕5号
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4P8B16C
法定代表人:张沛然
地 址: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委会黄屋村小组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5日对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不同车辆发动机型号的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经执法人员调阅韶关市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机构软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发现,你公司2024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粤F****8、粤F***1学、粤F****2、粤F****8、粤F****8、粤F****3等部分机动车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一致,CALID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已签字并盖章。
经执法人员调阅韶关市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机构软件系统和管理台账发现,你公司2023年-2024年11月14日期间,检测的部分车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雷同,CALID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另,你公司检测的部分同一车辆不同年份在韶关市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机构软件系统显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不一致的,也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经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沛然,工作人员杜峰、梁绍军、张标建、赖建武,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授权签字为张沛然和谢广生,法定代表人张沛然清楚需对签字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内容负法律责任。每辆车环保尾气方面检测费用为180元,检验出具合格报告车辆均收取检测费用。
2025年3月3日我局发《协助调查函》(韶环(仁化)协字〔2025〕2号)至仁化县公安局,希望仁化县公安局协助我局通知代码雷同车辆到对应的检测站进行机动车排放复检,仁化县公安局因职责原因,提供了车辆业主联系方式给我分局。
自2025年3月5日开始,我局工作人员对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11月期间检测的OBD发动机控制单元代码雷同的车辆通知进行复检,配合我局开展复检工作。经电话沟通,存在部分车辆业主有电话无法接通、在外地、车辆已报废、车辆已转卖、没时间等原因,无法到配合我局开展复检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车牌号粤F****8车辆的复检。该车经在仁化县大岭三连机动车检测站做完废气环保检测后,再到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车在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复检OBD发动机控制单元代码为:OOTI260919UAES,在仁化县大岭三连机动车检测站复检OBD发动机控制单元代码为:OOTI260919。该车2023年在天雄公司检测时的检测报告中代码为:23067LMNOP8345TU,经过比对,车牌号粤FJH378车辆复检CALID代码均不是23067LMNOP8345TU,车辆识别代码(VIN)均为:LB37624S5CL042659。
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是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软件标定识别码,用于标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的软件版本。CVN是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校准验证号,用于验证车辆控制单元软件版本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在实际应用中,CAL ID和CVN通常是一起使用的,通过比对CAL ID和CVN的信息,可以确保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软件版本是合法、完整且未被篡改的。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中,CAL ID是重要的检测项目之一。检测机构通过读取该标识码,确保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软件没有被非法篡改,从而保证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能够正常工作并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等标准规范,标准规范对车载诊断(OBD)系统提出了技术要求,OBD系统需要准确识别和监测车辆的各种信息,包括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 ID。如果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的CAL ID一致,会导致OBD系统无法准确区分和监测车辆,无法实现对车辆排放等情况的有效监管。并且,如果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的CAL ID一致将使检验机构难以准确判断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023年-2024年11月,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不同车辆发动机型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同一车辆不同年份检测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不同,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行为属实。
2024年11月19日,我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7号],要求你公司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规范对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7号)后,于2024年12月18日书面向仁化分局报送《整改报告书》,加强对员工的学习、培训,承诺今后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025年1月22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核实。现场查阅韶关市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机构软件系统历史记录和纸质签字盖章版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时间: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未发现OBD发动机控制单元代码雷同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11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沛然);
3、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杜峰);
4、2024年11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梁绍军);
5、2024年11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标建);
6、2024年11月14日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2024年11月14日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粤F17F78、粤F8331学、粤FAZ288、粤F08J08、粤FRV913等部分车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8、2024年11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赖建武);
9、2024年12月5日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授权签字人培训合格的《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10、2024年12月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186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1、2024年12月18日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整改报告书》;
12、2025年1月2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3、2025年2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沛然);
14、2025年2月8日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检测站收费标准公示截图复印件1份;
15、通知车辆复检记录及2025年3月19日,车牌号:粤FJH378车辆开展复检工作的报告;
16、现场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5、8、16拟证明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不同车辆发动机型号的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证据6、9拟证明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资质开展车辆检测并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授权签字;证据7、10拟证明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数量、内容;证据11、12、16拟证明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证据13、14拟证明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每辆车检测收费情况;证据15拟证明同一车辆不同年份在仁化县天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做车辆检测时,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轻处罚的权利。我单位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你公司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减罚申请书。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你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韶关日报》对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鉴于涉案检测报告车辆中经召回一辆进行复检,近两年天雄公司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过,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规定,拟罚款人民币120000元整(拾贰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整(壹佰捌拾元整)。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按罚款标准降低40%予以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即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拾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整(壹佰捌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