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5〕9号
黄锦文: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X
地 址:仁化县狮井村坳扶岭组80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对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田园牧歌公司现场已建成厂棚,购买翻堆机、自动打包机、铲车等设备;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查,涉案项目自2020年6月开始建设,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2年2月开工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相关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田园牧歌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属实。
2024年12月13日,我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33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和投入使用,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田园牧歌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书面向仁化分局报送《关于我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及后续措施的情况说明》,加强对员工的学习、培训,承诺今后类似问题不再发生。2025年1月20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田园牧歌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时,田园牧歌公司未开工生产,治理设备未运行,已聘请第三方完善环保手续,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4年11月28日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
4、2024年11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黄锦文);
5、2024年11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卢卫军);
6、2024年11月29日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粪污处理协议、土地租用合同复印件;
7、2024年12月12日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有机肥厂固定资产及电费使用情况》;
8、2024年12月30日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于我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及后续措施的情况说明》;
9、2024年12月24日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书》;
10、2024年12月30日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开工和投产日期情况说明;
11、2024年12月31日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
12、2025年1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现场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2、13拟证明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正在开工;证据3拟证明黄锦文具有代表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戴辉文接受调查的权利;证据4、5、10拟证明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投入生产时间;证据6拟证明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营业执照,进行土地租用;证据7拟证明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电费缴纳情况、购买设备的金额;证据8、9、11拟证明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证据12、13拟证明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田园牧歌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4年12月,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田园牧歌公司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家环境违法事实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家2024年12月31日出具《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鉴定意见为:堆肥项目未造成环境空气损害和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鉴于你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33号)后,积极配合整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材料至仁化分局,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田园牧歌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公司其他责任人员黄锦文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加强管理,自觉守法;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