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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三佳)

发布日期:2025-03-14 14:51:02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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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5〕4号

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3WE4U2J

法定代表人:罗永华

地  址:仁化县丹霞街道高联寨下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3日对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涉嫌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处于养殖状态,养殖存栏量7450头。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为“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检查发现集污池和异位发酵床旁的输送通道存放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未运行,垫料上布满蜘蛛网,失去发酵功能,呈现“死床”状态。产生的畜禽废弃物收集到养殖场外约5000立方米的沼液贮存池,固液分离后,液体通过“厌氧、缺氧、好氧”处理工艺后用于浇灌周边林地,已建设三个污水处理池(缺氧厌氧池、好氧曝气池、清水贮存池)并在用,现场未见污水外排。

经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永华,其承认2024年10月3日后异位发酵床停止运行,于2024年11月新增“厌氧、缺氧、好氧”处理设施,并编制了《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高联村寨下组现代高效化养猪场新增废水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论证报告》,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专家评审。异位发酵床在新增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编制论证报告前停止运行。上述行为属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罗永华对涉嫌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4年12月3日,我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9号],要求你公司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保持正常运行,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2024年12月13日,你公司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并附上更换垫料重新启动异位发酵床运行的整改图片。

2024年12月31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异位发酵床正在运行,垫料进行翻耙并散发热气,正在发酵,保持正常运行,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执法照片若干份;

3、2024年12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罗永华);

4、2024年12月10日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异位发酵床模式)1份;

5、2024年12月10日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11月编制的《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高联村寨下组现代高效化养猪场新增废水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论证报告》;

6、《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高联村寨下组现代高效化养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营业执照1份;

7、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2024年12月提供《整改情况说明》;

8、2024年12月3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9、2025年1月9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提供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生猪存栏的复函》1份。

证据1、2拟证明现场检查时仁化县三佳畜牧有限公司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不正常运行;证据3、4拟证明异位发酵床于2024年10月3日后停止运行;证据5拟证明废水处理设施在异位发酵床停止运行后建设,在此期间异位发酵床需正常运行;证据6拟证明三佳公司办理了相关环评手续;证据7、8拟证明现场整改完成情况;证据9拟证明检查当日的养殖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单位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申请,因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且整改符合要求,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你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在《韶关日报》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异位发酵床”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在异位发酵床2024年10月出现“死床”后,2024年11月采取新建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对畜禽废弃物进行处理,并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9号)后,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对异位发酵床的正常运行,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对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处罚人民币50000元。但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按要求在期限内将异位发酵床正常运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按罚款标准降低50%予以处罚,即对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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