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5〕4号
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CJDUF47L
法定代表人:张欲飞
地 址: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8日对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0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厂区内已建成2条砼构件配料生产线,8个配料罐(自带布袋除尘设施),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经查,你公司“智能化新型建筑材料制造项目”于2023年9月开始建设,2024年1月开始生产至今,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无相关验收手续。该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购买设备建设的投资额为3455752.15元。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属实。
2024年11月5日,我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1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或投入使用。
2024年11月15日,我单位对强丰公司“智能化新型建筑材料制造项目”生产用电设备予以查封。你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取得了审批意见,2024年11月28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申请于2024年11月20日至22日进行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我单位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智能化新型建筑材料制造项目”生产用电设备予以解封。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30日书面报送《整改完成情况说明》,及时报送阶段整改完成情况。2025年1月3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项目已取得了审批意见,同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验收,并在平台进行公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欲飞);
3、2024年11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朱祖福);
4、2024年11月4日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1月-9月电费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混凝土搅拌站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平台受理“智能化新型建筑材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情况公示的截图、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复印件)、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备件买卖合同(复印件)、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1月6日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2023年9月-12月电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11月6日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混凝土搅拌站购买JBZ零部件设备发票(复印件)1份;
7、2024年11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2024年11月15日《查封决定书》(韶环(仁化)查(扣)〔2024〕2号)、送达回证;
8、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报告及2024年11月19日《解除查封决定书》(韶环(仁化)解查(扣)〔2024〕1号)、送达回证;
9、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30日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各1份;
10、2025年1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1、2025年2月21日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报送的《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各1份。
12、现场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3、12拟证明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智能化新型建筑材料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证据2、3拟证明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开工建设时间、运行时间、项目负责人等人员信息;证据4-6拟证明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的开工时长、购买设备的费用;证据7、8拟证明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查封、解封时间(因验收工作需要申请解封);证据9-12拟证明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2025年2月,在仁化分局的监督下,你公司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司2024年开工运行以来生产情况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家2025年2月21日出具《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鉴定意见为:仁化县强丰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未造成环境空气生态环境损害和噪声环境损害。鉴于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1号)后,积极配合整改,项目于2024年10月31日取得了审批意见,2024年11月28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竣工材料报仁化分局。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佐证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公司人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