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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油坑口)

发布日期:2025-02-26 16:24:52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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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5〕3号

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X19Y6J

经营者:张美聪

地  址:仁化县长江镇油洞村油洞组油坑口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7日对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泄漏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开展现场检查,竹炭厂于2016年办理了“年产500吨环保竹炭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向仁化分局进行备案,2023年6月12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已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检查时正在生产,厂区建有26台炭化炉,产生的部分竹焦油未经处理,泄漏入厂区旁水渠(检查时水渠无水);该厂区旁水渠用于收集雨水,无排水口,现场检查时泄漏的部分竹焦油未流至厂外;废气排放口前端擅自建设了焚烧废气炉(土砖搭建),焚烧废气炉上方设有排放口(长宽约40cm)。

经询问现场负责人黄金发,其承认炭化炉生产时产生的部分竹焦油未及时做好收集,泄漏至厂区旁水渠。废气排放口前段增加的焚烧废气炉是在2024年上半年建设完毕,焚烧废气炉上新增1个排放口。上述行为属于未及时收集处置固体废物导致遗漏及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黄金发对涉嫌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4年12月2日,我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8号],要求竹炭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擅自建设的排放口进行封堵;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处置生产产生的竹焦油,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同时将整改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于2024年12月25日前提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2025年1月6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泄漏的竹焦油已清理完毕,厂区旁水渠已做硬底化,焚烧废气炉的排放口已进行封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12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黄金发);

3、2024年12月3日授权委托书1份;

4、2024年12月3日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评手续(复印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2月9日仁化县长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

6、2024年12月3日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提供《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整改报告》;

7、2025年1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2025年1月6日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提供《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韶院检测2412034)

9、现场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9拟证明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生产时产生的竹焦油未做好收集,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数量不符;证据2、3拟证明焚烧炉排放口的建设完成情况、竹焦油收集情况;证据4拟证明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办理了相关环评手续;证据5拟证明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废气排放口区域信息;证据6、7、9拟证明现场整改完成情况;证据8拟证明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排放的污染因子种类和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轻处罚及听证的权利。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单位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你厂公开道歉申请,因你厂积极进行整改,且整改符合要求,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厂公开道歉申请。你厂于2025年2月13日在《韶关日报》对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厂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8号)后,积极配合整改,并于2024年12月3日书面向我分局报送《仁化县长江镇油坑口竹炭厂整改报告》,对现场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已落实整改要求,开业至今未收到过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你厂泄漏部分竹焦油的违法行为,因管理上问题导致竹焦油未妥善收集处置,厂区旁的水渠用于收集雨水,没有排水口,检查时泄漏的部分竹焦油未流至厂外,且已及时清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厂泄漏部分竹焦油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另,对你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根据你厂排污许可证自行检测要求,你厂废气污染因子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林格曼黑度,不属于大气A类污染物,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八种违法情形: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B类污染物的,处罚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35000元。但你厂及时整改,封堵新增排放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按罚款标准降低50%予以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为175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即对你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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