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5〕1号
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5ANRC8G
法定代表人:廖凯文
地 址: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发试验管理委员会XZN-1地块仓库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对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两万吨碳酸锂项目(下称“二期项目”)”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中浸出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压滤液储罐、过滤机、锂反应、加热槽等)、原料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混料机及皮带一套)、烘干焙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烘干焙烧转窑、酸化窑、球磨机等)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烘干焙烧车间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引风收集、旋风除尘、SCR、布袋除尘、冷却多管、碱喷淋、静电除尘、两级碱喷淋)已建成。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及新建建设项目均未生产。经查,你公司二期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始动工建设基础设施,于2024年4月完成原料车间和浸出车间的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4月开始安装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于2024年5月完成原料车间、转窑车间和浸出车间的生产设备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2024年5月27日原料车间和转窑车间开始调试使用;2024年8月30日浸出车间停止生产,至2024年10月15日未再次生产;累计生产4个月(实际生产68天)。生产期间有按环评要求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生产产生的水浸渣存放于原料车间和浸出车间厂房内;环境保护设施除尘设备收集的烟尘灰存放于原料车间内;水浸渣和烟尘灰均未外运。至2024年10月15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未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该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获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批准,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该建设项目烘干和酸化工序在投产期间对环境排放了颗粒物、氟化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氨、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及VOCs等大气污染物。该建设项目已建成工序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但未进行验收。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点属于一般区域。你公司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经询问,你公司受委托人及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凡勇对盛祥公司在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4年10月23日,我单位对你公司“年产两万吨碳酸锂项目(二期)”生产用电设备予以查封。2024年11月22日,因查封期限届满,我单位对你公司“年产两万吨碳酸锂项目(二期)”生产用电设备予以解封。
2024年10月28日,我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17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在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或投入使用。2024年12月26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
2024年11月26日,仁化分局收到你公司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你公司“年产两万吨碳酸锂项目(二期)”已停止建设,未见复工现象。该项目酸化、烘干、浸出工序已在2024年8月30日停止生产,未见复产痕迹。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已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再次违法,视为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10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记录视频1份;
3、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执法照片若干份;
4、2024年10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及委托书1份(凡勇);
5、2024年10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杨和昌);
6、2024年10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朱翔);
7、2024年10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张亚文);
8、2024年10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冯毅);
9、2024年12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凡勇)及盛祥公司会议纪要;
10、2024年12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1、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3、《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两万吨碳酸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14、盛祥公司5-9月的生产日报表;
15、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至9月的二期电费发票复印件。
16、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电子回单。
17、2024年11月26日盛祥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
18、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证据1-5拟证明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证据4-8、14、15拟证明你公司生产持续时间及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证据9拟证明凡勇是盛祥公司二期项目总负责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证据10、17拟证明你公司按完成整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证据4、11-13拟证明佐证你公司二期项目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厂区属于一般区域;证据4、16拟证明你公司涉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证据18拟证明你公司涉案项目及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影响后果轻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轻处罚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单位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因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且整改符合要求,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你公司于2025年1月4日在《韶关日报》对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17号)后,积极配合整改,在案发前一个月停止二期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且排放污染物未超出相关标准和环评要求,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1月26日将整改完成情况向仁化分局报备,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公司“年产两万吨碳酸锂项目(二期)”已停止建设,未见复工复产痕迹。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广东盛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轻微,且愿意履行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我局对你公司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另,针对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8种违法情形:罚款金额=43%(裁量起点(20%)+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产排污情况有毒有害污染物(13%)+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配合调查(0%))×100万元=43万元。但你公司及时整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按罚款标准降低50%予以处罚,即对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