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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四仁坑)

发布日期:2024-08-20 14:47:20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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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4〕4号

仁化县城口镇四仁坑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80403135T

经营者:何林财

地  址:仁化县城口镇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5月6日对仁化县城口镇四仁坑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4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城口镇四仁坑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设计年出栏量2000头生猪,现存栏1128头生猪,主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异位发酵床,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经异位发酵床处理后加工成有机肥,供给周边农户作为农作物肥料。现场原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固液分离机长时间未开启使用,异位发酵床内的垫料和畜禽废弃物呈饱和状态,已“死床”,无法正常运行。集污池旁边设有一条蓝色的三通塑料管道,从集污池连通至东边山林及无防渗措施的坑内,集污池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外排。

据仁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浇灌山林的废水经雨水冲刷后流至养殖场南面水渠,执法人员对养殖场南边水渠进行现场取样,并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进行分析监测,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51号》显示,该水渠水质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浓度14mg/L、氨氮浓度1.22mg/L、总磷浓度0.25mg/L,未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

经询问经营者何财林,何财林承认是养殖场工人未按要求运行固液分离机和异位发酵床等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确认集污池边的蓝色三通管道是用于抽排集污池废水至山林和无防渗措施的土坑。上述行为属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及畜禽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何林财对涉嫌违反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4年5月8日,我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10号],要求养殖场将排放至山林、土坑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抽回至养殖场内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或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养殖过程中须确保固液分离机、异位发酵床等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将整改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于2024年5月30日前提书面报告仁化分局。

2024年6月24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仁化县城口镇四仁坑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养殖场于2024年5月23日已全部清栏,浇灌山林土坑中的养殖废弃物已委托韶关田园牧歌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转运台账,转运两车共计40立方米。现场发现固液分离机、异位发酵床等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可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仁化县城口镇四仁坑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关于四仁坑养殖场年存栏2000头肉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1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

2、2024年4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执法监测委托书、2024年4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1份[(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51号];

4、2024年4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何林财);

5、2024年5月15日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关于协助提供仁化县城口镇四仁坑养殖场养殖存栏量的复函》1份;

6、2024年5月28日关于仁化县城口镇四仁坑养殖场整改完成情况说明1份;

7、2024年6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2024年7月9日仁化县城口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

9.现场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证明涉案养殖场相关手续;证据2-4、9证明养殖场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行为及相关事实、情节;证据5证明检查时该养殖场生猪存栏量;证据6-7、9证明养殖场整改情况,证据8证明养殖场南边雨水渠水属于农田灌溉水。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轻处罚及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4年8月2日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因你养殖场积极进行整改,且整改符合要求,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养殖场公开道歉申请。你养殖场于2024年8月9日在《韶关日报》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10号)后,积极配合整改,并于2024年5月28日将整改完成情况向仁化分局报备,且进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已落实整改要求。对你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三种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的,处罚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检查时你养殖场养殖存栏1128头生猪,现已清栏并完成整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5000元)。但你养殖场及时整改,整改结果符合整改要求,并对两个违法进行公开登报道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对你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按罚款标准降低50%予以处罚,即对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罚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元)。结合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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