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4〕3号
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JK5NX5
法定代表人:龙军华
地 址:仁化县闻韶镇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4月15日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涉嫌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4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营中,存栏约4万头猪(母猪+肉猪),经营范围为原种猪、猪苗、肉猪的养殖与销售。现场发现你公司粪污处理中心到污水处理中心及1号应急池路面存在不同程度粪污洒落,部分粪污经雨水冲刷到污水处理中心旁边的雨水沉砂池后,通过雨水管网流出至外环境。现场发现1号应急池西边堆有约2米高的猪粪(大约堆积200平方),堆放猪粪的场所未做防雨防渗措施。现场检查时4号氧化塘中的抽水泵正在抽处理后的畜禽污水灌溉林地。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已对你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外沉砂池、4号氧化塘、厂门口小溪、朱古坑水库进行取样,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进行分析监测。
依据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47号》,污水处理中心外沉砂池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936mg/L,氨氮监测结果为95.0mg/L;4号氧化塘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96mg/L,氨氮监测结果为52.3mg/L;厂门口小溪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50mg/L,氨氮监测结果为1.53mg/L;你公司粪污处理完后,综合利用灌林用水的标准是化学需氧量低于200mg/L,氨氮低于80mg/L,4号氧化塘化学需氧量数据超标0.48倍。2024年4月18日对你授权委托人覃超(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经询问,覃超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4年4月19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8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截流外溢猪粪及含有粪污的雨水,并妥善处置;在2024年5月10日前,清理露天堆放的粪污,不得擅自堆放、丢弃、遗撒。同时将处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报告仁化分局。你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将整改完成情况说明报送至仁化分局。2024年5月16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现场发现你公司1号应急池西边堆放的猪粪已拉运至粪污处置中心进行清理;厌氧罐和粪污处理中心旁的雨水渠已清理完,厂区内路面洒落猪粪也已清理完毕;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4号氧化塘和粪污处置中心雨水排放口下游进行取样,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进行监测分析,依据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57号》结果显示,4号氧化塘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66mg/L,氨氮监测结果为14.3mg/L;粪污中心雨水排放口下游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8mg/L,氨氮监测结果为0.740mg/L,未超过你公司综合利用灌林用水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执法监测委托书、2024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47号》1份;
3.2024年4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覃超);
4.被询问人覃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书1份;
6仁化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0日复函一份;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8号)及送达回证;
8.2024年5月9日关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粪污洒落处置整改完成情况说明1份;
9.2024年5月1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0.执法监测委托书、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57号》1份
11.现场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3、11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及现场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5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证据6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证据7-10证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4年7月3日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因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且整改符合要求,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你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韶关日报》对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仁化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关于协助提供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存栏量的复函》中2024年4月2日你公司生猪存栏量超过1500头和监测结果显示4号氧化塘化学需氧量数据超标0.48倍,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第二十九种违法情形:存栏量在1500头(只)以上猪(羊)、90000羽以上鸡(鸭)或3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处罚金额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及第八章第二十二种违法情形:超标1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下,处罚金额1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涉嫌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但你公司及时整改,整改结果符合整改要求,并进行公开登报道歉,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按罚款标准降低50%予以处罚,即对该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