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5-13 08:58:47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打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4〕5号

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JK5NX5

法定代表人:龙军华

地  址:仁化县闻韶镇白竹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月4日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仁化县闻韶镇综合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田地(黎茂华租赁)里有预处理后的畜禽固体废物晾晒、堆放,田地下游约400米处有一个山塘。经询问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覃超和田地租赁人黎茂华,田地里预处理后的固体废物是黎茂华向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索要,临时堆放在他租赁的田地里,用作肥料来灌溉林地和药材。现场负责人称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开始用拖拉机拉运大约30车堆放至黎茂华租赁的田地里。2023年12月14日在卸载过程中将田地旁的一条直径约5厘米白色塑料管(接山水)压破,导致山水冲刷田地的畜禽固体废物通过山水渠流入山塘,管道于2023年12月15日修好。现场检查时白色管道完好。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覃超承认是由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将预处理后的畜禽粪污运输并晾晒在黎茂华租赁的田地里。

2024年1月4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1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2024年1月20日前将仁化县闻韶镇黎茂华田地中堆放的预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依法清理处置,恢复原状,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同时将处置处置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书面报告仁化分局。2024年3月13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现场发现堆放在黎茂华田地中的预处理后固体废物已清理处置。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3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覃超)、2024年3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黎茂华)、2024年3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整改报告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1号)后,按要求将黎茂华田地中堆放的预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依法清理处置,回收放置厂内,并于2024年1月20日将整改报告书面报告仁化分局。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十六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情形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畜禽养殖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

2.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微信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