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4〕1号
广东枳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临风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8JQ88M
地 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龙光城北五期
邮政编码:51811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对广东枳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临风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事立案调查。经核实发现你公司编制的《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屠宰牛1750头,羊5075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下质量问题: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报告表中将项目性质定为扩建,遗漏现有项目的污染源及排放情况,污染源排放量表缺少现有工程数据,缺少项目主要产品的产能数据。2、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执行不全:遗漏《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总量标准、排水量标准。3、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消纳协议地址位于河富村,与本项目所在的岩头村不是同一行政村,未论证是否具备消纳条件;未论证废水回用于周边浇灌的可行性,未给出具体的消纳浇灌工程措施;未论证连续雨季情况下蓄水池容积能否满足废水存放;未分析废水中氮、磷等元素的土壤消纳承载力,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缺少与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内容;缺少废气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废气DA0001监测因子遗漏臭气浓度的质量问题。
广东临风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枳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16日,你公司授权委托程杨(现已辞职)作为代理人来我分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询问,程杨承认你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合技术规范,存在明显质量问题。2024年1月23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号并邮寄送达你公司。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屠宰牛1750头,羊50750头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部分)、2024年1月16日被委托人程杨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16日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洪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2号1份、2024年3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据若干等为证。
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我局拟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通报批评。
另,除予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外,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对你公司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