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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创盛农业)

发布日期:2024-04-18 15:36:32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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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4〕4号

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4AWE27D

地  址: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委江下村

邮政编码:51232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对广东枳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临风企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事立案调查。经核实发现该公司编制的《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屠宰牛1750头,羊50750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下质量问题: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报告表中将项目性质定为扩建,遗漏现有项目的污染源及排放情况,污染源排放量表缺少现有工程数据,缺少项目主要产品的产能数据。2、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执行不全:遗漏《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总量标准、排水量标准。3、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消纳协议地址位于河富村,与本项目所在的岩头村不是同一行政村,未论证是否具备消纳条件;未论证废水回用于周边浇灌的可行性,未给出具体的消纳浇灌工程措施;未论证连续雨季情况下蓄水池容积能否满足废水存放;未分析废水中氮、磷等元素的土壤消纳承载力,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缺少与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内容;缺少废气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废气DA0001监测因子遗漏臭气浓度的质量问题。

2024年1月23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3号并于2024年1月25日送达你公司,责令于2024年2月29日前对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3月6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你公司委托广东鑫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原有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修正、补充。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屠宰牛1750头,羊50750头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2024年1月16日被委托人程杨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16日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洪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3号1份、2024年3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广东创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重新报批)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电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电话提出申辩认为不应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整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编制环评文件重新报批,且项目正在建设尚未投产,未造成环境影响。结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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