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顺达金属)

发布日期:2024-04-16 16:27:23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打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4〕3号

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

法定代表人:林友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L16971613A

地  址:仁化县董塘镇董联村牛皮坳

邮政编码:51232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对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事立案调查。经核实发现核实发现该公司编制的《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给出原料、产品和尾砂的全成分分析表;缺失项目总物料平衡及铁、铅、锌、银等重要元素的物料平衡图表。2、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报告表未考虑实际回收率,按铁元素100%转化为产品给出铁精粉产能,存在明显错误,造成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砂)产生量严重偏小。3、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未明确尾砂、污泥等脱水措施和去向,未论证尾砂处理处置方式的技术可行性。

2024年1月23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3号并于2024年1月25日送达你公司,责令于2024年2月29日前对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3月6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你公司已与第三方编制公司沟通,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原有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修正、补充。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2024年1月19日被委托人朱定旺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19日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法定代表人林友全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整改情况说明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送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属于首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编制公司也积极整改进行补充论证,且未造成环境影响。结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微信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