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4〕2号
杨苹:
身份证号码:4452221979*******6
身份证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泉街4号304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对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事立案调查。经核实发现核实发现该公司编制的《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给出原料、产品和尾砂的全成分分析表;缺失项目总物料平衡及铁、铅、锌、银等重要元素的物料平衡图表。2、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报告表未考虑实际回收率,按铁元素100%转化为产品给出铁精粉产能,存在明显错误,造成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砂)产生量严重偏小。3、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未明确尾砂、污泥等脱水措施和去向,未论证尾砂处理处置方式的技术可行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由你主持编制。
2024年1月23日,我局向你所在公司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4〕4号。2024年3月6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递交《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充论证报告,并对编制人员进行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编制技术指南。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2024年1月19日被委托人朱定旺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19日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法定代表人林友全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仁化县董塘顺达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厂)、整改情况说明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4〕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所在公司于3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不应予以处罚,我单位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编制技术指南培训,且涉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问题未造成环境影响。结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