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3〕6号
仁化县董塘鑫睿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WBTQJ3B
法定代表人:曾磊
地 址: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下江龙潭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董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仁化县董塘鑫睿种猪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仁化县董塘鑫睿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母猪存栏约4000头,小猪约6000头。现场发现公司猪场收集的污水储液池有外接白色管道到储液池旁的雨水沟,现场发现储液池中的污水通过外接白色管道排到雨水沟,经雨水沟流入储液池旁边的未硬底化的小储液池(污水呈淡黄色,有臭味),从小储液池涵管流入鱼塘,再经鱼塘的泄洪口流至外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称养殖场内处理设备中的活性淤泥无法进行污水处理,调试期间污水无法处理积满后溢出,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至外环境一事供认不讳。2023年6月21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收集、处理畜禽污水,确保畜禽污水不外排。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现场发现你公司内大鱼塘溢流口采用灵活封堵;储液池与雨水沟之间的白色管道已做好封堵。现场要求你公司加强对厂区的管理,确保污水不外排。2023年8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供环保检查整改完成报告,并附上现场整改图片。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6月2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52号)1份、2023年6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曾磊)、2023年7月3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关于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仁化县董塘鑫睿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年存栏6000头种猪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仁审〔2021〕10号)、《补偿协议书》、仁化县董塘鑫睿种猪养殖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整改完成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农场于2023年9月5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三种违法情形: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中8.23裁量标准“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罚款5万元”的相关规定。鉴于仁化县董塘鑫睿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整改,但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排造成下游村民养殖的鱼苗死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局拟对你公司涉嫌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你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系人:陈鸿浩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